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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 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 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以下简 称防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 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 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 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 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冲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 业、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防冲技术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负 责人(生产副矿长)对防冲工程具体落实负责;煤矿安全负责人(安 全副矿长)对防冲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负责;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对分 — — 2 管范围内防冲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控”为指导 思想,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 现“零冲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 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条件,制定冲击 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 责人审批.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冲研究与科 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加强防冲 智能化建设,建立微震、钻屑、应力等多源数据融合分析与监测预 警平台,探索应用检测、监测、卸压、支护等智能化技术装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