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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