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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