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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隐患界定的咨询

作者:更新时间:1970-08-23 17:20浏览:23
摘要: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能超过生产能力的10%的要求。煤矿将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作为部分月度生产计划的上限,但年度生产计划和年度实际产量均未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且“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请问该种情形在检查过程中是否能定性为隐患?

【咨询内容】

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能超过生产能力的10%的要求。煤矿将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作为部分月度生产计划的上限,但年度生产计划和年度实际产量均未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且“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请问该种情形在检查过程中是否能定性为隐患?

【官方回复】

根据《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您所述情况不应定性为隐患。

【回复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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