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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冲突

作者:指i尖缘更新时间:2026-08-08 08:47浏览:82
摘要:咨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2026年21号令修订)列明,井下无MA标志的电气设备判定为重大隐患;、

 咨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2026年21号令修订)列明,井下无MA标志的电气设备判定为重大隐患;而经2025年17号令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定区域可选用无需MA标志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选型合规。两项法规出现适用冲突:依规合法选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因缺少MA标志,按隐患判定标准会直接划入重大事故隐患范畴,执行层面难以统一界定。

 回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电气设备”是指纳入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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